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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華人講師聯盟海外公益演講及大型團體活動規範

2013/03/06
經第三屆第六次理事會通過
第一條:目的
為維護華盟形象,展現團隊精神,維護講課品質,避免因為個人因素使團體活動失焦,影響公益活動本意,特針對本聯盟海外公益演講及對外團體活動,特訂定本辦法規範之。
 
第二條:活動主辦單位
  1. 國際活動由海外發展委員會負責,秘書處協辦。
  2. 國內活動由公關傳播委員會負責,秘書處協辦。

第三條:活動團員暨講師遴選
  1. 有特定講題的義講活動,針對活動演講主題需要,優先遴選具有相關專長之聯盟內部認證講師,由秘書處依據以往考核紀錄,報請理事會討論決定之。
  2. 無特定講題的義講活動,原則上開放所有會員講師自由報名,若超過名額則由負責活動總召及相關人員初選,協調出合適人選後,由秘書處依據以往考核紀錄,報請理事會討論決定之。
  3. 理事會得要求參加義講活動的講師,事先提供講題及教案以評估適合之師資人選。
  4. 參加義講活動的講師及團員,都必須參加行前說明會,了解個人職責及工作分配,並簽具共同活動公約,以利團體活動順利進行。

第四條:義講活動費用來源
參加義講活動之講師應秉持公益行善,除聯盟有公費補助或主辦單位有贊助外,原則上所有住宿、交通、雜支等團費,皆由個人自行負擔。

第五條:義講活動所得之處理
為展現本聯盟公益演講活動精神,講師及團員可提供個人出版品或相關產品做為義賣,所得以慈善捐助為原則。

第六條:共同活動公約
為避免個人因素影響公益活動形象或安全,所有參與華盟海內外義講活動之團員及講師,活動之前都必須簽具共同公約,該公約由主辦之委員會及秘書處共同制定之,原則如下:
  1. 演講會場不宜出現之行為
    1.1  個人之營利行為
    1.2  個人之過度宣傳
    1.3  個人之奇裝異服
    1.4  脫離講題,過度標榜個人豐功偉業成就。
    1.5  觸犯宗教、政治、禁忌,引人不快之不當言語。
  2. 團體活動不宜出現之行為
    1.1  個人之遲到、脫隊,未經事先報備核准。
    1.2  個人之不當行為舉止,如吵架、鬧事等。
    1.3  不顧團員及外界觀感,過於私心自用,強調個人利益。
    1.4  不符共同公約,不顧主辦人員勸阻而一意孤行。
    1.5  其他有損聯盟形象之行為。
  3. 參與華盟義講活動過程中,任何私人行程或活動,必須事先報經團長或領隊同意後方可為之。
  4. 若在義講活動行程內衍生之個人收入,需捐出做為公款。若不在義講行程內,則不在此限。

第七條:檢討與獎懲
活動結束後應主辦單位會同秘書處辦理檢討與獎懲,並遵照本聯盟會員守則獎懲績分辦法辦理。

第八條: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,由理事長公布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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