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華華人講師聯盟海外公益演講及大型團體活動規範 |
2013/03/06
經第三屆第六次理事會通過 |
第一條:目的
為維護華盟形象,展現團隊精神,維護講課品質,避免因為個人因素使團體活動失焦,影響公益活動本意,特針對本聯盟海外公益演講及對外團體活動,特訂定本辦法規範之。
第二條:活動主辦單位
第三條:活動團員暨講師遴選
第四條:義講活動費用來源
參加義講活動之講師應秉持公益行善,除聯盟有公費補助或主辦單位有贊助外,原則上所有住宿、交通、雜支等團費,皆由個人自行負擔。
第五條:義講活動所得之處理
為展現本聯盟公益演講活動精神,講師及團員可提供個人出版品或相關產品做為義賣,所得以慈善捐助為原則。
第六條:共同活動公約
為避免個人因素影響公益活動形象或安全,所有參與華盟海內外義講活動之團員及講師,活動之前都必須簽具共同公約,該公約由主辦之委員會及秘書處共同制定之,原則如下:
第七條:檢討與獎懲
活動結束後應主辦單位會同秘書處辦理檢討與獎懲,並遵照本聯盟會員守則獎懲績分辦法辦理。
第八條: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,由理事長公布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為維護華盟形象,展現團隊精神,維護講課品質,避免因為個人因素使團體活動失焦,影響公益活動本意,特針對本聯盟海外公益演講及對外團體活動,特訂定本辦法規範之。
第二條:活動主辦單位
- 國際活動由海外發展委員會負責,秘書處協辦。
- 國內活動由公關傳播委員會負責,秘書處協辦。
第三條:活動團員暨講師遴選
- 有特定講題的義講活動,針對活動演講主題需要,優先遴選具有相關專長之聯盟內部認證講師,由秘書處依據以往考核紀錄,報請理事會討論決定之。
- 無特定講題的義講活動,原則上開放所有會員講師自由報名,若超過名額則由負責活動總召及相關人員初選,協調出合適人選後,由秘書處依據以往考核紀錄,報請理事會討論決定之。
- 理事會得要求參加義講活動的講師,事先提供講題及教案以評估適合之師資人選。
- 參加義講活動的講師及團員,都必須參加行前說明會,了解個人職責及工作分配,並簽具共同活動公約,以利團體活動順利進行。
第四條:義講活動費用來源
參加義講活動之講師應秉持公益行善,除聯盟有公費補助或主辦單位有贊助外,原則上所有住宿、交通、雜支等團費,皆由個人自行負擔。
第五條:義講活動所得之處理
為展現本聯盟公益演講活動精神,講師及團員可提供個人出版品或相關產品做為義賣,所得以慈善捐助為原則。
第六條:共同活動公約
為避免個人因素影響公益活動形象或安全,所有參與華盟海內外義講活動之團員及講師,活動之前都必須簽具共同公約,該公約由主辦之委員會及秘書處共同制定之,原則如下:
- 演講會場不宜出現之行為
1.1 個人之營利行為
1.2 個人之過度宣傳
1.3 個人之奇裝異服
1.4 脫離講題,過度標榜個人豐功偉業成就。
1.5 觸犯宗教、政治、禁忌,引人不快之不當言語。 - 團體活動不宜出現之行為
1.1 個人之遲到、脫隊,未經事先報備核准。
1.2 個人之不當行為舉止,如吵架、鬧事等。
1.3 不顧團員及外界觀感,過於私心自用,強調個人利益。
1.4 不符共同公約,不顧主辦人員勸阻而一意孤行。
1.5 其他有損聯盟形象之行為。 - 參與華盟義講活動過程中,任何私人行程或活動,必須事先報經團長或領隊同意後方可為之。
- 若在義講活動行程內衍生之個人收入,需捐出做為公款。若不在義講行程內,則不在此限。
第七條:檢討與獎懲
活動結束後應主辦單位會同秘書處辦理檢討與獎懲,並遵照本聯盟會員守則獎懲績分辦法辦理。
第八條: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,由理事長公布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